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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学生会章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20-11-13 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济宁学院学生会是济宁学院全校性的学生自治组织,是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的主体组织。

第二条 学生会是我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

第三条 学生会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四条 学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以及上级学联的指导下,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本会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是山东省学联的委员单位。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遵守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三)丰富大学校园文化,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努力为同学成长成才服务,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四)维护校园稳定,优化育人环境,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诉求,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纽带作用,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七)加强同全国学联、省学联的联系与沟通,增进与省内、外各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并建立友好的关系,促进学生会工作的开展,树立济宁学院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第七条 凡取得济宁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论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有权参加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须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济宁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大会召开周期为一年,在特殊情况下,报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同意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五)讨论和决定应该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系(院)学生会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系(院)、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系(院)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第十二条 济宁学院学生常任代表会议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职权为:

(一)监督评议学生会的工作。

(二)监察学生会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

(三)选举决定主席团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名,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探索实施轮值制度,设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各职能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原则上不超过2名,骨干成员不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1%。

第十四条 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济宁学院学生会下设办公室、宣传部、文体部、志愿实践(创业社)部、权益部、社团指导部六个职能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校团委指导下,报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对学生会机构设置适当调整。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六条 各系(院)学生会是济宁学院学生会在系(院)的基层组织,系(院)学生会应在本系(院)党总支(党委)的领导下和团总支的指导下工作,并接受校学生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系(院)学生会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系(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由系(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学生会干部的选拔产生也须面向广大同学,保证广大同学的参与机会。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系(院)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并选举学生会干部。

系(院)学生会的学生干部产生、配备和机构设置参照校学生会的有关要求执行。系(院)学生代表大会闭幕后,经系(院)团总支审定,系(院)学生会须向系(院)党总支(党委)和济宁学院学生会报告大会召开情况和新一届(任)主席团成员名单。

第十八条 班委会是济宁学院学生会在班级的基层组织,受系(院)党总支(党委)、团总支和学生会的多重领导,并与团支部密切配合、一体化运行。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原则上任期一年。班委会由班长、副班长及相应的委员组成。

第十九条 济宁学院学生会建立“学校、系(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校学生会对系(院)学生会、系(院)学生会对班委会负有指导职责,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校学生会对系(院)学生会的指导、联系和帮助,同时重视班委会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校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系(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建立完善校学生会对系(院)学生会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公开。

第六章  学生骨干 

第二十条 济宁学院学生会全体学生干部是全校学生中的骨干力量。学生骨干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环境;时刻牢记学生身份,始终心系广大同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主动开展自我批评,做到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不断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坚决抵制“官僚主义”倾向,以实际行动做好表率,赢得广大同学的信赖。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健全学生骨干选拔制度,规范学生骨干选拔标准和程序。主要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正式任用的主要学生干部名单和联系方式予以公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逐步建立健全评价考核制度。针对学生骨干特别是主要学生骨干,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学习、履职能力、纪律作风等维度设置评价考核指标,广泛吸纳同学参与,评价考核意见作为学生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逐步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探索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济宁学院学生会所有。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济宁学院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19年12月)